拆迁房的装修评估有什么标准吗?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评价办法,一些地方制定的评价办法存在一定缺陷,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由于评估人员对拆迁评估价格内涵、评估目的、原则、时间、技术路线和方法的理解不同,在可比案例的参数确定和选择上存在一定差异,导致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标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差异较大。
二是一些地方选择拆迁鉴定机构的程序不够公开,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意愿。被拆迁人意见很大。三是拆迁估价纠纷缺乏有效的调解机制,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疑问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渠道。四是少数拆迁估价机构行为不规范,为承接业务和满足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此外,在房地产估价中,被拆迁人不配合或阻挠估价人员勘验现场,也影响了估价结果的准确性。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并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04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生效。
《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明确拆迁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同时规定了拆迁评估的内容,如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补偿费、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补偿费等。房屋拆迁和装修补偿由双方协商约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委托评估。其他几种补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公布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拆迁评估的参考。
2.统一拆迁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和技术路线。《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原则上应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一些房地产市场不发达、可比交易案例较少的地区,只有在无法使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其他估价方法。确定拆迁评估时间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日期。对于分期实施的大型拆迁项目,可采用当前(分段)房屋拆迁实施日期作为评估时间。
3.建立了公开、公平选择拆迁评估机构的机制。《指导意见》提出,拆迁评估机构应当通过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的方式产生,防止拆迁人和评估机构相互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回避制度。
4.建立了拆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指导意见》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疑问的,估价机构应当作出说明。
5.建立了拆迁评估纠纷调解机制。《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设区的市成立鉴定专家委员会,以鉴定技术的形式为拆迁当事人提供救济。拆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另行鉴定。复核评估或者单独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存在差异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房屋拆迁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调整的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6.明确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方式。针对拆迁估价人员无法判断部分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性质、面积合法性的问题,本着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原则,《指导意见》规定,拆迁当事人能够就被拆迁房屋性质、面积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协商结果作出评估。协商不能达成被拆迁房屋性质的,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协商达不成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可以向依照《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未设立房屋面积评估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计算。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市县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办法。
7.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指导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出了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