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发布后通过电话提醒或告知可能有意向参加的潜在投标人是否违法?有什么法律规定可以证明吗?

不违法,因为招标公告已经公开发布,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权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向同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国或者供应商。

(六)非法限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权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