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据治理的四个问题
问题:数据治理是什么意思?
问题二:数据产品的所有权和交易秩序是如何形成的?
任何市场或社会都需要秩序来有效运转。秩序可以内生于市场和社会,即自发秩序,也可以外生于监管和法治,即制度秩序。
自发秩序诞生于市场运行本身,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基础,是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如自愿交易、讨价还价、遵守协议、履行合同等。是自发形成并有效运作的。不同的细分市场也有自己的交易规则,比如先到先得(排队)、价高者得(竞价)、必须(应急)、幸运(抽签)等等。但无论哪种规则占主导地位,只要交易者有选择性和可预见性,市场的有序运行就能得到保证。
自发秩序虽然是基础,但往往不足以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行,消除市场产生的负外部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此监管和法制也不可或缺。比如防止垄断和侵占他人权益。这些都是为了构筑市场* * *同行的底线,不能让少数失序的人有机可乘,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自发秩序之所以广泛发挥作用,形成市场秩序的基础,是因为市场交易或交换是基于个体能力差异和资源条件形成的互补互利,各方都能从交易中获益,因而有足够的意愿和动机。对于政府来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没有像市场交换那样广泛的互利基础,需要行政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公共立场来推动。而个体交易中的缜密计算和各方的剩余,非当事人是察觉不到的,所以政府在判断盈亏和规定他人之间的交易规则时,容易形成认识和利益的偏差。所以,在正常竞争、维护产权和契约的情况下,让自发秩序发挥作用,政府主要弥补“市场失灵”的问题。
这些认识和规律在数据时代适用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研究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数据市场中存在着什么样的自发秩序?它是如何工作的?有效吗?能否指望监管者或任何非交易双方的“局外人”在海量数据中计算出每笔交易的价值或交易价格?或者指定公式或规则进行数据值计算?这些都是重要的判断。如果数据市场或数据社会不能形成有效的自发秩序,不能依靠竞争,不能依靠主体间的博弈来维持交易秩序和稳定预期,不能促进创新,那是否意味着需要一个有行政监管和法律秩序的经济和社会?如果将讨论延伸,将数据视为公共产品,情况会更加复杂,其竞争排他性是其他类型的公共产品无法推及的,所以说“数据由有国家背景的公司运营”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如何形成数据的所有权和交易秩序是一个大问题,它标志着数字时代和数据市场是否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三问:平台自治能否用于数据治理?
数字时代,一个大平台搭建一个本地市场,众多市场主体在其上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交流。大量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平台上产生的交易是海量的、高频的,要处理的纠纷和各种问题数量巨大,远远超出传统政府的监管能力,事件的瞬息万变也远远超出法律调整的节奏。由于这些传统制度秩序的部分失效,平台只能承担起维护产业圈秩序的功能,成为其合作圈内的“有形之手”,构建平台的自主秩序。
平台自治在很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并不完美,但却是可行的、可用的,比如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处理交易纠纷等等。那么,平台就是重要的数据收集者、持有者、使用者和交易者。能否期待平台在必要的监管框架下,在数据领域形成基本有效的自治秩序?如果可能,需要哪些条件和引导?能否在必要的监督下,为其内部自治秩序的形成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允许不同的平台拥有不同的数据治理特性吗?平台之间的博弈能否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
问题4:政府如何有效监管数据市场?
在传统的监管理念中,政府的政策、法规、法律需要综合考虑,颁布后要长期稳定执行,不得更改。但在数字时代,数据治理、监管对象、监管环境瞬息万变,特别是平台规模大、数据交易量大,容易出现垄断问题等不当行为,影响迅速蔓延,大而不倒问题尤为突出。因此,监管体系、政策法规不应该总是寻求长期稳定、全面完善、普遍适用,而应该是及时及时出台、及时修改完善、及时迭代升级,甚至是一物一议、一平台一政策。总之,应对瞬息万变的数字世界,监管本身需要不断创新,需要更新观念和方法。同时,社会也应该对监管部门有合理的预期和评价标准。
(作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