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得竞价排名第二名的代价是什么?

投标顺序第二名的投标,以第二名投标时的报价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对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进行排序,确定下一个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始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在行使该选择权时,应遵循本条的立法意图,针对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不同情况,合理行使该权利。买方应该权衡采购的经济性。如果下一个中标人或交易候选人的报价与原中标人或供应商相差不大,为节省采购时间和成本,可优先考虑补充中标人或交易。如果下一个中标或成交候选人的报价与原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报价相差较大,且中标或成交在经济上明显不利于采购人,采购人应优先重新选择采购活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166)

根据这种描述,如果第二个投标人延期,则应采用第二个投标人的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