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专业实务辅导: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会被退回吗?
未中标的供应商要求退回投标文件的原因是:
第一,有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有了退回的招标文件,可以及时改进,促进自我完善。一是通过对比招标文件,找出招标文件哪些方面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找出“根源”,从而“痛定思痛”。第二,对照评标标准,可以探究我们未中标的原因和存在的缺陷,掌握失分情况,便于以后改进。第三,根据中标条件,找出与中标人的差距在哪里,知己知彼,对竞争对手的优势了如指掌,以便日后“东山再起”,“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为今后的竞争中取胜积累经验。
第二,客观上需要保守商业秘密。如果退回招标文件,首先可以对产品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具体管理技术、专利、成本和费用进行保密。二是采购对象的报价、采购方案的设计、施工组织、工期、售后服务都可以避免。第三,尽量不要把那些包含商业秘密的部分给人看。比如相关资质证明、业绩数据、纳税和缴纳社保资金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企业的社会贡献,也显示了它的竞争优势。
第三,不愿意展示“恶行”有损企业形象。招标文件是专家评标最直接、最客观的依据。投标文件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标与否。既然没有中标,肯定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要么质量技术标准与采购要求相差甚远,要么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么报价有错漏,要么售后服务要求苛刻,要么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料不全。总之,正是因为招标文件存在诸多瑕疵,我们才不愿意留下“劣迹”,给人可乘之机,损害企业形象。
第四,不想留下一个“落选的记忆”来坚定下一次投标的信心。招标文件一旦退回,我们可以吸取教训,在政府采购市场的下一次竞争中胜出,可以抹去之前的“创伤”,不留痕迹地忘记“失标记忆”。相反,如果没有中标,招标文件还是会放在你曾经投标过的地方,烙上难以启齿的印记,重新投标。失败的阴影会让你感到软弱和自信。
如果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被退回,招标人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
1.与法律相冲突。《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项目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为十五年”。显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采购文件之一,应当作为档案保存,并有特定的保存期限,不能退还。
二是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有要求:“评标委员会不向投标人说明未中标的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如果退回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显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损害了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中标人来说,是“独角戏”,完全公开,明显有失公平。
第三,保存投标文件的意义已经没有了。如果投标文件被退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失去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答疑和处理投诉的真实证据,缺乏第一手参考资料。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无法体现,对采购当事人活动的监督也没有法律依据。其中,对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和服务水平的评价缺少一个“标尺”和一个凭证,不便于全面考核。四是对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串通投标、陪标等违法行为的核查不优雅,不利于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评标结果的产生失去了现实基础。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条件及其他要求,通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而综合得出。所谓评标,就是在投标人中选优。没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只保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没有意义的。评标结果从何而来?如果皮肤不存在,头发怎么附着?因此,所有投标人的文件都作为档案保存,使评标报告成为“活水”,使评标结果既有对比性又有鉴别性,合乎逻辑,真正合法有效。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采购代理机构关于招标文件不予退还的答复都是正确、合法、合规的。因此,需要双方以冷静的心态对待招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相互理解和支持,以促进政府采购的和谐健康发展。
供应商应以平常心对待招标文件。
作为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以平常心看待招标活动,不应“戴着有色眼镜”对程序的公开性和评标的公正性进行过度怀疑、挑错甚至扭曲。一是要学法、懂法、守法,对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了如指掌,对操作程序了如指掌,对法律责任了如指掌,从行动上成为合法的投标人。否则会出现与法律对类似投标文件的退回相冲突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二是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特别是对于具体要求,要逐条认真学习、阅读、理解,进行一对一的实质性响应,编制投标文件,遵守并诚信投标。同时,投标文件应自行归档、准备并有据可查。第三,根据招标文件,从采购计划、投标准备、售后服务、报价等方面,理性检查分析自身招标文件的不足,总结经验,为下一次投标做好充分准备。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以高度的责任感保管招标文件。
招标采购程序完成后,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依法依规保存。一是招标文件应及时完整归档,并按法定期限和有关要求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档案管理。二是积极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采购活动、解答供应商疑问、处理供应商投诉和纠纷提供客观依据,做好备查工作。第三,要考虑未中标的供应商,保守其商业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做好未中标供应商的各种问题的解答和解释工作,避免激化矛盾或纠纷。再者,招标文件应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予以保存和公开,使招标活动受到公众监督,促使其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