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工作签证的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有权利和资格再次进入返回国或居住国。
2.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符合规定。
3.申请人在日本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境国家及难民认定法》(1951第319号令,以下简称《入境法》)的要求。
4.申请人不符合《入境法》第五条第1项的任何一项。
注:《入境法》第五条第1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不得进入日本。
第1条:《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法》(法198第114号)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者指定传染病(仅适用法第七条和法第19条或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2款:与精神疾病患者的精神保健和福利有关的法律(第2004/2004号法律)中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1950);
第三款:穷人、流浪者等可能成为地方公共组织的负担;
第4款:违反日本法律或日本以外国家法律并被判处65 438+0年以上监禁或相当于这些惩罚的人。
扩展数据:
签证信息:
1.公司为企业的申请人,请提供清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A4纸复印,有年检记录,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2.在职证明一式两份,中文一份,英文一份,打印在公司正式信笺纸上,并加盖公司红章。任职证明应包括:公司名称、本人职务及收入、出差时间、负责人职务、签名、电话及传真号码、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号。且需注明担保申请人将按期回国;
3.包括“身体保证”、“招聘原因”、“延期预约”、“应聘人员名单”。(行程安排必须有效,且“身体保证书”必须加盖邀请公司公章和负责人私章);
4.日本担保人信息:
A.担保人需提供注册为法人的企业的注册簿荣誉复印件(若邀请人为日本上市公司,注册簿荣誉复印件可替换为俱乐部四季报中公司部分的复印件)。
B.被担保人为未登记为法人的社团时,应提供“全部现事证明”(经公证的营业执照)。
C.担保人为个体户时提供的企业简介数量。
D.当担保人为大学教授并应邀进行文化交流时,应提供担保人的“在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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