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详情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遴选,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标,并纳入评标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遴选、解聘、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遵循统一标准、管办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职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和管理全国评标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地方评标专家库建设并实施动态管理,与国家评标专家库互联互通,共享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任和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荐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诈骗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与评估工作、依法履行评估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专家前三年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对于专家人数较少的专业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签署的简历、申请书和承诺书;

(2)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