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下岗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

对依法安置的退伍军人,民政部门的安置工作确保其有3年稳定工作期。非本人原因(破产、改制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安置。如果是超过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士兵,民政部门没有义务、责任和其他政策对其进行安置。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伍军人和复员军人来说,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复员还是转业,一旦离开部队,就是普通公民,但你是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口本“兵役状况”一栏记载的是“服役”二字。

一、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1.对于具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民政部门只会保障他们三年的稳定工作期,三年后就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关注他们了。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只会被投入市场经济社会,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再就业。

2.根据国家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退役士兵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的年限作为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再就业促进服务。

二是退休就业时的相应补贴

自主择业干部退休费的构成按公式计算:月退休费金额= {[岗位工资+职级(职级)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 ×(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津贴+年度定期增资×(80%+增发%)。

根据该政策,自营职业者的退休金简单地分为四个部分:

1,军龄工资和自谋职业生活补贴按100%发放;

2.退休基金的附加部分。一是军龄增发股份,即自入伍之日起至转业当年3月31日止,20年以上军龄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1%的股份。二是获得立功奖励和边远艰苦地区增发股票,按照一、二、三等功分别增发15%、10%、5%的股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20年后分别发放15%、10%、5%、15%、10%;

3.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按80%计发。军龄不满20年的,如军龄18,按78%计发,发放标准参照部队发放的工资档案;

4.年度增资。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军队支付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发放经济补助的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次性退休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和专场招聘会,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