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代理机构的管理方法非常重要,通过有效的管理可以提高效率,通过适当的方法可以提高管理效率。仲达咨询公司将向您介绍该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介机构的目录登记、业务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购买服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提升中介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目录注册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基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子网(以下简称省级子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目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并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子网填写以下信息申请进入目录,并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法定代表人和专职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己的场所组织评价工作的,应当提供评价场所的地址和监控设备设施;

(五)省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经办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注册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注册信息;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开放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信息发布和专家抽取的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外从事业务的,应当向业务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业务所在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注册材料,也不得强制其在业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将档案移交给相关购买人,并及时向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目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就业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应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能力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己的场所组织评价工作,应当具备必要的评价场所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单中自主选择最佳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选号等方式干涉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项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管、收取代理费的方式和标准、协议的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评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应当清晰可辨,视听资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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