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职称评审还需要讲课答辩吗?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高级教师答辩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讲座答辩工作的原则。中小学高级教师要以科学发展观的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立足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和岗位特点,坚持能力和绩效导向,通过讲座答辩,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讲座答辩的管理。省职改部门负责监督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讲座答辩工作由评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演讲答辩的方法。讲座答辩采取讲座加答辩的形式,每次讲座答辩时间约15分钟,其中讲座时间约10分钟,答辩时间约5分钟。

讲座答辩分学科,城市学校,农村学校。

第五条讲座答辩的内容。听课回答者按工作岗位分为四个板块:高中、初中、小学、幼教。授课内容根据教学版块、课程版本、学科随机选取。答辩的内容是中小学教师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学科专业和相关知识。

第六讲答辩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抽签:考生集中后,按学科、城市学校、农村学校随机抽签确定演讲答辩顺序,由本人签字确认。

(2)备课:考生在教学板块和学科课程中随机选取讲座题目进行备课,备课时间不超过15分钟。

(3)讲座答辩:考生按照抽签确定的顺序和内容进行讲座答辩。

(4)宣布成绩:演讲答辩结束,成绩汇总后,主办方应及时宣布演讲答辩成绩。

第七条考场设置。根据讲课答辩的需要,设置等候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服务室等专门场所,等候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应当相互隔离,避免相互影响。

第8条法官。讲座答辩评委由省职改厅从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实行异地交流,每个考场不少于3名评委,其中1名考官。

第九条工作人员。讲座答辩的组织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不得擅离岗位。候诊室、备课室、演讲答辩室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准跨岗,不准私自联系。

第10条评分和成绩的应用。每位考生演讲答辩后,评委当场打分。讲座答辩总分100分(其中讲座70分,答辩30分)。考场评委按考生原始分数平均分成。

相似考生只有一个考场的,以原成绩为最终成绩;如果有多个考场出现类似考生,可采用“两次平均法”平衡相关考生的原始成绩,平衡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二次平均法”的公式如下:

(1)计算平均分(A1,A2,A3)

(2)对每个考场的平均分进行两次平均,计算出所有考场的总平均分(R)。公式:(a1+a2+a3...+an) ÷ n = R

(3)总平均分(R)除以相关考场的平均分(An)得到该考场的加权系数(X)。即:R÷ An = Xn

(4)最终成绩由考生原始成绩乘以考场加权系数得出,即最终成绩=原始成绩×Xn。

各考场演讲答辩结束后,《演讲答辩评分表》和《演讲答辩评分汇总表》由考官、评委和监考人员签字后密封保存。

讲座答辩最终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

讲课和答辩的最终成绩是按科目排序的,比如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根据最终得分,末位淘汰同类人员总数的10%左右,淘汰人数四舍五入。

参加讲座答辩的同类人数较少,淘汰人数不足1的,按照各学科淘汰线进行综合平衡,最终成绩低于各学科平均淘汰线的,予以淘汰。

讲座答辩最终成绩在60分以下的,直接淘汰。

第十一条退出。参加讲座答辩工作的人员凡与考生有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监督。讲座答辩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候课室、备课室、演讲答辩室应设督导员。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讲座答辩的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单独接触考生,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委和工作人员。

录音录像应在考场内进行,讲座答辩结束后应将相关录音录像资料封存备查。

第十三条纪律处分。对违反答辩纪律的考生,取消其答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发〔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责任追究办法》(于人社职〔2013〕1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其答辩资格。

答辩的法官和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讲座答辩组织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