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管理条例

二手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同时使用的周转指标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依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租用的车位数量或者本企业的车位数量。

交易市场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应当有除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固定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20个。

二手车流通企业在交易市场租赁的车位数量和企业的车位数量分别由交易市场和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文件。

第二条交易市场和行业协会受指数管理机构和二手车流通企业委托,可以为二手车流通企业成交指数应用提供服务。

交易市场内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可以委托交易市场管理单位申请周转指标。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申请成交指标。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在本市二手车经营备案信息

(二)交易市场内租赁停车位或者交易市场外固定停车位的信息。

(3)申请的周转指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