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重庆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供配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完善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改造责任,维护各方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事一议”总承包建设模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和市场专业化原则,分类招标后进行建设,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明确建设内容和分配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市发改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是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村庄高低压侧全部架空线的非电梯房屋、居民区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新建住宅小区临时建设。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供电点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电表箱、电度表)的供配电设施,以及以公共配电室出线口为终端的小区公建设施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照明、公共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小区配套物业和小区住宅,以及用电负荷在100 kW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和小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室及电缆沟的土建施工、青苗补偿、拆迁、市政收费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五条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基本供电容量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8kW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10千瓦;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出面积按每平方米50瓦的标准配置。每户最大基本供电能力为16 kW。
(2)公共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40-60瓦的标准配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按照每平方米100瓦的标准配置;其他特殊规定按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3)随着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修订,供电容量配置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施工方法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供电企业申请正式用电时,必须同时委托启动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手续。住宅供电方案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的收费标准分期分批缴纳建设资金。因未按时供电造成开发建设单位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其建设必须完全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监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是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投标人。招标活动由市发改委监督实施。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内容、配置原则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企业、社会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应在重庆综合招标网及其营业场所和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招标信息,自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企业、社会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发改委监管,专款专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统筹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供电企业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指引,参照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建设容量适度超前原则,并根据重庆市物价水平变化和专户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全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分为三个价格区制定收费指导标准:
(一)单价面积为主城区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下同)。
(2)二价区包括15县(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武隆县),电缆进线标准为架空进线情况下,标准为95元/m2。
(3)三价区包括14个区县(梁平县、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县、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标准为100元。如为架空进线,标准为85元/m2。
(四)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安置房等。按相应地区类别的90%收取。
(5)客户对小区容量配置的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增加一户配置标准,收费标准上浮65,438+00%;公共设施容量配置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平方米增加1瓦,收费标准相应增加1%。
(六)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供电企业不再收取并网电费、“一户一表”安装费、负控装置费等其他费用。
第六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鼓励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转让协议。竣工后,资产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移交后,供电企业应当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改造等服务,并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供电企业运营、维护、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不将供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供配电设施的后续运行、维护、抢修、更新责任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房屋时明确告知业主,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要求,降低电力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批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