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中标和截标结果应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目的、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和合同履行日期;
(三)评选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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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程序
1.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有两个标准:
第一项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从整体上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根据价格标准尽可能将非价格标准量化成货币计算,最好的投标人中标。
其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个标准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仍以投标价最低的中标为准,但不是简单的比价,而是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更加可靠合理。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中标后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这一规定是以法律形式肯定招标结果,或者说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必须尊重竞争结果,不得随意更改。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以法律形式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保障措施。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这是中标人的履约义务,是招标的立足点,所以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者可以随意毁约,毁约,招投标就成了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
同时,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谁中标,谁只能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特定的市场主体,不能被他人替代。更重要的是要防止转让中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8.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要、非关键工作分包给他人,但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说明允许转包,但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那些有分包活动的人应该注意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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