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缺陷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政治品德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的考核。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平时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应当以其工作职责和任务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

品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表现。

能力是指专业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勤奋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的表现。

绩效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

诚信是指廉洁自律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

通常考核重点是公务员日常任务完成情况、阶段工作目标和考勤情况,可由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和考勤等方式进行,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和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形式,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优秀等级的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

(三)责任心强,勤奋好学,工作作风好;

(4)工作业绩突出;

(5)清正廉洁。

第八条资质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

(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良好;

(四)能够独立完成工作;

(5)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能力较弱;

(三)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有明显缺点的;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

(五)基本能廉洁自律,但有一些缺点。

第十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差;

(二)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3)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无法完成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失信问题,且情况较为严重的。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人数一般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总数的15%以内,最高不超过20%。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可以在年度考核时成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总结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分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要求;

(三)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被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评估委员会确定评估等级;

(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等级、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设定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级别;

(二)被确定为称职五年及以上的,在其职务相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三)经确定为称职以上,并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具有晋升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的,优先晋升;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奖励;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的,授予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按年度考核结果计算晋升级别和工资等级的考核期;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降低某项工作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按年度考核结果计算晋升级别和工资等级的考核期;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根据考核情况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调任或转任考核并确定等次。调动或转移前的相关资料应由原单位提供。

在职培训的公务员,在职培训期间由在职单位考核并确定顺序。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的表现确定等级。其学习和培训的相关信息由其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半年考核期的,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罚或者警告的,按照规定修改命令。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受到警告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处分终止后的一年内,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不参加年度考核定级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工资等级的考核周期。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不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八条在评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 *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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