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置供应商特定条件?购买者在设定具体条件时需要注意什么?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指定供应商的具体条件”。这一规定为购买者提供了方便。

然而,在采购实践中,由于某些条件没有被很好地提及,许多质疑和投诉发生。那么,采购人应该如何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合法合理的具体条件呢?

具体条件应适合采购要求。

第一,根据购买需求的内容确定行业;其次,查阅行业法规,核实相应资质。具体资质不能要求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资质,也不能要求超出需求实际需要的资质。

国务院多次发文取消和修改很多行业的资质要求。比如物业服务不再需要资质。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定资格应当是法律明确要求的强制性资格。行业协会设置的资格一般不视为特定资格。在设定具体资格时,首先要注意合规性和及时性。

其次,要重点关注财政部、行业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最新要求。比如在信息产品的采购中,在推进国家信息安全的大背景下,要注意采购需求中是否有国家信息安全产品,如果有,需要设置相应的具体资质。

三是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65 438+09]38号)要求,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合理设置具体资格条件,不得擅自提高。

具体资格应确保充分竞争。

买方在设置“特定条件”时应注意三点:

1,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具体条件本身违法的,不能作为具体条件。同时,具体资质的选择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的要求,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等。

2、设定具体条件应适应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与合同的履行相关。供应商应采用一致的资格审查标准。特定条件不得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不得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设定具体条件后,需要确保项目仍具有充分的竞争性,且项目的供应商至少有三家符合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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