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结果公示后还能参加摇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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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障性住房,不同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但没有统一内涵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要求,对比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一致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还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可见,公租房的发展是我国政府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公租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自发产生的,而是国家推动的,是国家以住房保障为目的设计的一种新型住房。因此,公租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进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租房的保障特性,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扶持来促进公租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设立了“政策支持”一节,从土地供应、国家投入、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公租房发展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这是公租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最大的区别。经济适用房是面向目标群体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租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合适的租赁住房,保证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租房和个人租房最大的区别。传统个人租赁住房的首要功能是自住,而公租房无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市场上的长期租赁住房,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为了专业出租。
第五,供给群体广泛。中国原来的保障房是给最低收入群体提供廉租房,给中等收入群体提供保障房。《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有稳定工作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新就业职工和农民工纳入供应范围。在一些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群体更加广泛。比如上海将公租房供应对象从户籍人口扩大到常住人口,没有收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