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门诊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
杭州市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起付标准:
1.一是个人账户由当年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不足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中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300元;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 * *承担,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占76%,退休人员占82%;
(2)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6%;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占86%,退休人员占92%。
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1,本文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专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化验结果报告等原始医疗资料;
4.财政税务统一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原始收据;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的处方付款原件;
6.定点药店:统一发票原件和电脑打印的应税商品销售清单;
7.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综上所述,在定点零售药店和救护车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费用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其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标准由基金承担。参保人员经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在300元内予以减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