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房屋的等价交换。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实这两种补偿方式的本质是一样的。产权交易所也是用同样的方法评估被拆房屋的价格和需要置换房屋的价格,然后根据情况找出两者的差价。没有所谓的“一个换一个”、“一个换一个”。《宿迁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选定。拆迁初级评估机构应在拆迁现场公告3天,征求拆迁人意见,拆迁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市建设局在有资格的机构中确定。

房屋拆迁评估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市场比较法,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房地产市场比较价格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种因素确定。拆迁评估主要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装修、建筑结构、装修程度、楼层、高度、朝向等。拆迁人应当在初评后5日内在拆迁现场公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不同意拆迁或者拆迁的,可以委托其他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复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3%以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复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相差超过3%的,市建设局将从专家库中抽签选择相关专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