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澳门探亲有什么要求?
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学习或工作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一起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提出的有效期和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申请。
搬运材料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相关的申请材料。
拜访亲戚。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证明复印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亲属已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如亲属属外国籍,须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副本;
亲属长期在香港居住的,提交香港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入境许可证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如有亲属在香港就业或就读,须提交相应的香港入境许可证副本及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亲属已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为外国籍的,须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逗留证复印件和有效旅行证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经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读的,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在澳门就读证明复印件和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表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再次向同一受理部门申请探望香港或澳门同一亲属(配偶、公婆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按照国家出入境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内地居民在非永久居住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还须提交在非永久居住地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经备案登记的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出入境证明函。未按需申领护照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处理过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不批准,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不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取得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条公安部和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签证机构)负责签发境外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和居留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居留申请。
公安部和外交部要在出入境事务管理方面加强沟通合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