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的二手地下车位双方签了转让协议,对方也给了和开发商的协议原件和发票。还需要去公证处公证吗?

不需要公平。

公证处只能对合同的真实性出具公证书,不能对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公证书。有些车位没有独立产权,无法获得独立产权。如果你买了这种性质的车位,你对车位的所有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无产权车位的买卖是一种租赁行为,车位只能以转让的形式进行交易,因为无产权车位是不能买卖的。住宅物业也将在地面停车位出售。这些都是没有产权的车位。严格来说,这些车位不具备出售资格,物业公司只能以租赁权的形式出租。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由当事人通过买卖、赠与或租赁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归业主所有。

对居住区停车位权属的看法和意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迅速增加,导致住宅区停车位和车库短缺。供需失衡,权属不清,导致业主对车位、车库的权属纠纷越来越多,车位难成普遍现象。目前,关于确定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主要意见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74条,法律赋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归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以下优点:

1,完全符合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意思自治协调各方利益,有利于解决纠纷,制止纠纷。权利人本人必须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他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决定必须更有说服力。

2.有利于小区车位、车库的管理和利用。即使是同一个小区,每家每户对车位、车库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有些车主没有购买私家车,所以不需要停车。有些车主买了不止一辆私家车,他们需要不止一个停车位和车库。这么多业主,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满足所有业主的需求。

因此,在业主购买、租赁、使用车位、车库之前,事先约定好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让双方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减少后续的纠纷。

3.可以鼓励开发商加大投资建设停车位和车库。缓解目前小区停车难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开发商多建停车位和车库,但没有直接的利益,开发商就不能给业主提供“免费的午餐”,停车难的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如果一味否定开发商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必然只能按照最低规划标准配建数量有限的车位、车库,这显然不利于业主利益的实现,对居住环境的改善也缺乏促进作用。

4、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协议决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就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纠纷,体现了平等协商的精神,可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约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业主与有实力的开发商相比,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只赋予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弱势小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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