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湖南省衡阳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及南岳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安置用地、城镇居民拆迁安置用地。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解决好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第四条拆迁安置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二)就近安置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3)鼓励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的原则。第五条拆迁安置用地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第六条城市房屋、农业人口在城市购买的商品房、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城市房屋。第七条被拆迁城市房屋的面积、用途、产权属性,以《房屋产权证》为准。第八条城市公益性拆迁安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供地面积为实际安置面积(不含货币安置)除以容积率。第九条被拆迁城市房屋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划拨方式供地。被补偿的房屋继续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再支付过户费用。出让年限要相应减少,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第三章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第十条农村村民在本组有村民户口和责任田的,其房屋为合法村民房屋。农村村民房屋的拆迁安置,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2002]1号文件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房的面积、用途、产权属性,以《农村房屋产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数据和性质为准。第十二条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安置采取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安置和统一规划自建两种方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的方式,是指建设用地单位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或委托建设安置房。农村村民住房安置标准为每户只安排一套住房,平均每人不超过55平方米。统建的村民安置房小于村民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原住房面积的,可按恒[2002]1号文件规定以高于补偿价格10%的价格购买。村民安置房面积超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原有住房面积的,由村民按成本价支付。自建是指划拨土地给农民自建,安置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每户土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第四章农村劳动力就业安置用地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或者一次性征收或者征用的耕地面积超过征地前耕地总量50%的,通过土地储备和安置等方式解决生产出路问题。按照留地安置标准,集体组织总用地的10%留地;没有土地的,按征收或征用保留集体组织总土地的15%。第十四条城镇集中拆迁安置20户以上村民必须统一规划建设,并按照“集中用地、统一安置、综合开发”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拆迁安置中土地补偿费的75%用于开发生产安置用地。生产安置留用地必须是当地村组生产开发建设用地,可按集体土地使用性质报批管理。经批准转为国有土地,用于商业、服务、综合用地建设的,可以办理出让手续。按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需要按规定缴纳批准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生产安置用地需要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章其他第十六条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奖励标准:对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搬迁拆迁的,按房屋补偿总额的2%给予奖励;提前五天完成搬迁拆迁的,奖励房屋补偿总额的3%;提前十天完成搬迁拆迁的,奖励房屋补偿总额的4%。第十七条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建设(含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地建设中的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市级审批费用全免;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的,免收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相关的市级审批费用;未经市政府同意,生产储备用地建设成本转为国有土地是必然的。第十八条拆迁人对拆迁房屋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土地或房产管理部门、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拆迁纠纷不影响土地交付和建设。第十九条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管理和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湖南省衡阳市征地补偿标准问题,要注意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有异议的,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另外,拆迁之后,需要尽快落实人的补偿,保证大家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