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地产过程
法律分析:1。拍卖前,法院去房管局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产权。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值确定拍卖底价。4.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房屋。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5.如果拍卖完成,法院将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6.如无人出价或拍卖失败,法院可在第一次拍卖的基础上降价10-20%,委托拍卖公司再次拍卖。7.如果第二次拍卖仍然失败,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次拍卖房屋,最多三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底价。
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的,评估价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不评估的,底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有拍卖标的的,再次举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底价,但每次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底价的20%。
第十六条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出席拍卖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时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移交给他们清偿债务。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拍卖财产清偿债务的,由法定清偿顺序第一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还款顺序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受益人。债务人应付的债权数额低于抵押物的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