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招标采购定额标准谁有?

浙江省出台招投标新规!今天实施!包公。com

为进一步推进浙江省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市场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自20265438年4月1日起施行。

意见如下:

一是进一步严格招投标程序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当在交易平台或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日。

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相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和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均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二是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的营商环境。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省发改委负责对其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省招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市、县(市、区)政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相对集中。

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市场主体数据库,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一次登记,全省共享。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应以统一的投资项目代码为基础。各交易平台应严格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数据规范要求,综合应用交易标识码、投资项目代码和社会信用代码。除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且库中合格专家人数不符合抽取规则要求外,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招标人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的施工标段,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应进行资格后审。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将不合理条件转为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和评审结果不得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的前提条件。

除国家指定媒体外,省公共* *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是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布媒体。投标方应保证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信息是一致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按照全省统一的公开内容、公开格式和数据标准,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 *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进一步深化招投标规范创新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全面负责。稳步推进招标“分评”改革,鼓励在勘察设计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中使用“分评”;探索施工总承包领域“评监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评监分离”综合试点。支持首台套产品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技术在招标活动中的应用,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标方法。不得以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对于技术复杂、需要对技术标进行评分和评价的施工标段,招标人应当选择对技术标进行评分和评价的综合评估方式,具体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项目所需的最低要求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单独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个投标资格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有类似业绩的,应设定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定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拒绝投标的条件。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废标条款的,应在补充文件中说明调整后的完整废标条款。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并按顺序标明。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标活动,认真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书面通知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明显的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种疑点进行澄清。如果投标人打算拒绝其投标,应首先书面询问并与投标人核实。

评标方法规定基准价或者最佳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错误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投标人拟派出的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是其他任何在建合同项目的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项目的开始时间为合同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未采用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合同项目通过验收或合同终止之日。

四、进一步打击非法招标。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共* *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的工作联动。,严厉打击非法招标活动。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其在招标过程中发现的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的违法行为。举报应当提出具体的违法事实、可查证的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明材料。在报告期内,招标人可以继续招标活动。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约定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以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手段获取中标资格的。,投标无效;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完成后续招标工作。已经签订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投标人无正当理由取消投标文件、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或者被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但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强化电子手段评标监管,规范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在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的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文件的机器码或者建档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招标文件、购买电子担保或者参与招标活动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招标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划转”的情形。上述情况应按串通投标处罚。

五、进一步推进招投标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发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省级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建设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工程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保证金电子化,探索信贷与保证金挂钩机制。

加快实现电子招标文件公示、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下载、补充文件发布、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提交、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公告、合同签订、文件备案,完善电子评标系统,推进异地远程评标。加强招投标活动电子监管,积极实施“互联网加监管”,充分利用电子交易信息大数据,构建智慧监管场景,提升交易监管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探索统一长三角地区招投标交易数据标准,推进交易信息共享和交易结果互认。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融合发展示范区评标专家和场地设施资源共享。

六、进一步推进招投标信用管理。

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一体化,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等平台和行业信用平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积极开展招投标信用监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构建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投标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和自律。

加强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强化企业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闭环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和评价,依法将合同履约评价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签订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格、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情况及变更信息。各交易平台应同步将相关内容推送至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七、进一步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

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或者变相设置审批条件或者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预招标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1年4月至10年4月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法正[2014]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