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恶意勒索商家是否违法?4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

近日,4名消费者在多个乡镇超市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然后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商家勒索。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那么很多人会问,消费者敲诈商家怎么会受到这么严厉的惩罚?正常维权会被判定为敲诈勒索吗?下面就跟着我一探究竟吧。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勒索被害人,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是3000元,刑法修改后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即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因为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表述只有“敲诈勒索”,这种笼统的表述容易导致分歧。一般来说,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包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和恐吓目的(客观)。如果行为人想在其权利范围内取得财物,即使使用了一定的强制手段,也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但是,这个规定只对商家有约束力,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换句话说,消费者可以索赔更多,但法律并没有限制他们可以索赔多少。根据“自由无禁止”原则,消费者在其权利范围内主张高价是合理的。至于商家给不给赔偿,司法是否支持,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