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餐机构的登记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餐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校外午餐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的校外午餐机构。
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校外午餐机构及周边的治安监督管理。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审批和登记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要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建、合作兴办等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校外午托需求。第七条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具有本市户籍和常住户口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考虑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第八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必要场地、设施和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
(四)有三万元以上的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应当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供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者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物原功能(用途)为相应年龄段中小学生住宿或者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或者建筑物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校外午托机构卫生行政许可指南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餐保健的学生人数、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筹集和管理等;
(二)创办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公司章程;
(四)资产来源和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文件;
(五)场地和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第十一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的建筑面积和人员,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以接收的学生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创办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拟开办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举办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