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参与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申购,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由投资者计算。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多个地方持有的,其市值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应当合并计算。
确认同一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原则是证券账户登记材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一致。证券账户注册数据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结束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市值并入投资人持有市值,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子账户市值并入证券公司持有市值。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导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相同的,按照证券账户分别计算市值,参与认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的市值为T-2期末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被司法冻结、质押,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限制持股,不影响证券账户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的市值,按照其T-2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票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九条网上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只有市值超过65,438+0万元(含65,438+0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购买1个认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额度。
每一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初始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深圳市场证券账户,按照其市值对应的网上申购额度,申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_15-11_30、13_00-15_00 .
投资者需要在认购委托前全额缴纳,投资者认购金额超过其市值对应的网上认购金额的部分无效。
对于申购金额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自动取消为无效,不予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认购金额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认购金额的部分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新股申购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该投资者首个有市值证券账户的申购视为有效申购,其他申购无效。
每只新股发行,每个证券账户只能认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新股申购的,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首次申购有效,其他申购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不合格、休眠、注销、非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若上述账户参与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使其无效。各证券公司必须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工作。
第十三条T日发行新股超过1只的,同一投资者参与的当日每只新股的网上申购金额按照T-2日期末持有市值确定。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接受申购委托前,应当将申购款足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认购期间,投资者以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按发行价填写委托单。票据一经申报,不得撤销。采购号按实际有效采购分配,每个有效采购单元分配一个编号,所有有效采购单元按时间顺序连续分配编号。
第十五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进行无担保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当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结算,并确保其资金结算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间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不足以在资金到账的规定时间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的,不足部分的资金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以下原则对无效申购进行处理:同一天有多只新股申购的,按照证券代码从大到小依次作废;同一只新股的申购,按照深交所主机确认的时间顺序,从最近一次申购开始反向失效,直至达到实际资金余额。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当日深圳市场所有证券账户无限售条件a股的市值和申购额度,并在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将申购额度发送给所有证券公司。
各证券公司必须做好对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第十八条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认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进行委托认购,并按照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认购数量全额支付认购款项。投资者缴纳的认购金额不足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认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资金不足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认购前根据自身认购金额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按照认购金额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第十九条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冻结申购资金。T+1,15_00之前,必须全部到账认购资金。T+1日16_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向负责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次日(T+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实际申购资金确认总有效申购量,为每个申购单位分配一个号码,并按时间顺序对所有有效申购连续分配号码,直至最后一次有效申购,按以下方式分配新股:
(1)有效认购金额小于等于网上发行量的,无需抽签,所有号码均为抽签号码,投资者可按其有效认购金额认购新股。
(2)有效申购量大于网上发行量的,通过抽签确定有效申购的中签号码,每个中签号码申购一份申购单位的新股。
第二十条有效认购金额大于网上发行量的,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主承销商将于认购日后第二个交易日(T+2)主持摇号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认购日后第三个交易日(T+3)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摇号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新股申购的抽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将抽签数据发送给所有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二条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解冻新股申购资金,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结算账户中扣划新股申购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从认购款项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划入主承销商的资金结算账户。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将扣除承销费用,并根据承销协议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报价区)账户。结算参与人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的认购余额后,将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自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T+3)前的自然日,网上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冻结,冻结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划转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和网下申购缴款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应当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股票发行价格通过网下累计竞价询价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照询价区间上限申购。累计网下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差额以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额。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T-1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和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第二十七条对于每次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新股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网上申购进行无效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和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的,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应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之后,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应安排在网上申购结束后。
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间回拨安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流通方式配售股份。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报价区)申请股份登记。材料齐全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注册。
网上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向发行人提交新股东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使用多个证券账户认购同一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认购同一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认购新股、部分认购因认购金额超过认购金额而无效的,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监控工作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失职的证券公司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同一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次参与新股网上申购,导致网上申购无效的,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可以对该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并提请主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向发行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发布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申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