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雅典的民主有什么特点?
实行直接民主。
在雅典,所有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他们的权利是通过公民直接参与和管理城邦事务来实现的。公民参政的最高民主机构是公民大会。公民会议每月召开3-4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并享有平等的立法权、投票权和监督权。在公民大会上,公民可以就城邦事务的动议畅所欲言或进行激烈辩论,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或举手作出决议。决议一旦形成,就不能随意更改。这种简单的参政方式清楚地表明了雅典民主的直接性。
主权在民,治理轮流。
雅典民主的精髓是主权属于人民。伯克利著名的“葬礼演说”宣称:“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是因为政治权力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少数人手中。”城邦权力在全体公民手中,这是非常明确的“主权在民”的表达。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决定权,这只是“主权在民”的集中体现。公民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能是选举政府官员。决定宣战媾和,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支出等。,并接管了该州的一切政治事务。“一切政治事务”的决策不以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参加公民会议的公民的意志为转移,这说明城邦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公民手中。“主权在民”不仅体现在公民的决策权上,也体现在公民的管理权上。所有雅典公民都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成为城邦的公职人员,如执政官、将军、议员、陪审员等。,并参与城邦事务的管理。公职的取得取决于公民权的授予,而不是国王等权贵的任命和恩赐。
提倡法治,禁止人治。
雅典民主政治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政治,它的产生、发展和繁荣都充满了法律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的基本政治原则。在雅典没有“不惩罚医生,不尊重庶人”这样的事情。伯克利宣称:“在解决私人纠纷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员必须依法办事,一旦违法,就会受到惩罚。强大的伯克利被指控在当首席将军时玩忽职守,受到法庭审判并被罚款。雅典公民视宪法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的格式以‘会议和人民的决定’四个字开头,以显示其威严和庄重。当每个公民被授予公民身份或公职人员就职时,他必须宣誓“保护法律,忠于法律”。这体现了法律在雅典公民心中的神圣地位。法律不能随意更改。如果新法对民主和城邦有害,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据“非法听证权”起诉新法的发起人。如果指控成立,发起人将被罚款,甚至有生命危险。陪审团法庭也有权力宣布取消违宪的新法,所以雅典的法律相对稳定,不存在“换令”的随意性。
有限交叉口的限制机制
雅典国家权力运行中存在着对民主权力的制约,其特点是国家机构权威交叉。自梭伦雅典改革以来,梭伦作为“仲裁者”,促使对立双方以一定范围的权力为“边界”,对权力进行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和谐”。因此,梭伦开始赋予公民议会立法权,陪审法庭司法权,五百人议会行政权,并使它们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