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成为近代西方国家民法和经济法的核心。
购房者需要以他人名义买房,主要有以下原因:1,规避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规定。为了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除了城市商品房,政府还实施了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了包括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内的特殊住房。中央政府对保障性住房投入了大量的专项财政补贴,是政府为城市低收入居民提供的一项特殊的社会福利政策。因此,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和严格的资格审查。此外,面对当前高房价等具体情况,为彻底抑制房地产行业投机和过度投资,2010《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颁布后,部分高房价城市在46个重点城市实施基本限购,根据购房人户籍和家庭单位限制购房套数,以期使住房需求和房价回归理性可承受水平。基于以上政策等等,很多购房者以享受国家为特殊人群提供的福利为借口,或者为了规避政策的限制性规定,采取了购房的方式。2、贪图特殊地位或条件所享有的便利和优待。比如单位集资建房,通常只卖给单位职工,或者单位职工购买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再比如开发商的销售方式,只向小区业主销售停车房,或者摇号排序卖房,不允许转让摇号序号;再比如公积金贷款,或者其他商业贷款,需要贷款人具备一定的资质或者信用等级;以及其他情况。购房者通常以他人名义购房,以享受这些特殊身份或条件带来的优惠和便利。3.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让法院认为自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名下买房,使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为了避免对交易相对人造成不可预见的损害,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物权的归属应当公示。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见,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一旦公开,就会产生公信力。当事人基于对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如善意取得制度。至于名下买房,出资人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实际拥有、管理、使用房屋,也不是合法的资格处分人。登记的权利人擅自处分房屋的,如抵押、出售等。,如果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律将重点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会仅仅因为其非事实权利人无权处分而认定物权变动无效。因此,如果名下买房发生纠纷,通常会陷入这样的情况: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合法约定,即双方对名下买房的约定,但法律基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信托利益,以维护社会稳定。假借名义买房,有双方都不能忽视的风险。(1)投资者面临的风险:65,438+0。如果登记的权利人在名下买房后反悔,即使当事人留下足够的证据证明名下买房的事实存在,也会给他们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果不能证明名下买房的事实,投资者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空钱空房。2.如果购买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投资者实际上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的权利人认可其名下购房的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3.已登记的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对方善意且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投资人不可能要求撤销交易取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名下买房的事实,也只能要求登记的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4.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擅自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如果其他权利人是善意的,投资人通常需要将他项权利处分掉才能得到其他权利人的认可。更何况,如果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必然会影响投资人自身的权利。(二)登记权利人面临的风险1。如果买房需要登记权利人的资格和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条件,登记权利人在名下买房后,通常会失去再次享受优惠条件的机会,比如某些城市的首套房优惠政策,摇号获得的订单。2.如果投资人没有全款购房,而是办理了抵押手续,投资人不履行抵押还款义务,实际上会影响登记权利人的信贷资格,甚至银行会直接要求登记权利人还款。3.登记的债权人不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会将登记权利人名下购买的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财产予以保留,但其他财产的执行会导致登记权利人生活必需的财产被执行。此外,在名下买房的情况下,投资人与登记的权利人通常关系密切,法院审理的名下买房纠纷中甚至有很多亲属关系。所以基于信任,很多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但由于以买房为名隐藏着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很容易引发纠纷,不仅损害了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权,也损害了双方的感情。有很多人从亲人变成了敌人。2010 12北京市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款人实际享有该房屋权益,借款人要求登记人(名人)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予以支持。但该房屋因债权人查封登记人或者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在善意交易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借款人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以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借款人主张确认该房屋属于其本人或者要求登记人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虽然重庆市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议当事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维权:1、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房。当事人不符合购房人要求的,应当放弃购房。2.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确需采用借款方式购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记载双方信息、房屋信息、购房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3.投资人和登记的权利人在购买名下房屋前,应对对方的财产和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详细的了解。4.投资者应妥善保存购房凭证、房款等所有证据材料,避免发生纠纷后举证困难,不能以此为借口确认购房事实。5.为防止已登记的权利人擅自处分房屋,投资人可以将该房屋向已登记的权利人进行房屋抵押登记,并将该房屋登记为投资人名下的抵押。名下买房看似简单方便,为当事人规避诸多限制性条件带来好处,但现实中隐藏着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建议当事人慎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