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大量集资是否违法?
认购是地产商推广敛财的手段。任何形式的“认筹”、“内部认筹”、“VIP摇号”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违法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认基金”的具体操作大致如下。首先,消费者去开发商处填写个人资料,缴纳大量“诚意金”后,会得到一张“证明”,上面有贵宾卡、贵宾护照、贵宾消费卡或认购证等各种名目。拿到这些“证书”后,消费者才有资格获得“认可”。但往往有资格“认筹”的消费者数量,会远远超过楼盘实际推出的房源数量。第二步就是所谓的“解决”(一般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资格后,就会开始“解决”)。在“核定”房源数量超过实际可售房源数量的情况下,开发商一般采取“抽签”的形式,从已经“核定”的消费者中“抽签”出可以选房的人。之后,被选中的选房人会选择门牌号并支付首付,签订认购书或预售合同,挑完门牌号后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然后签订《预售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据说,所谓的“认筹”是深圳开发商向香港同行学习的一种房地产营销手段。然而,在“承认”来到大陆后,它正以另一种形式“肆虐”。认购,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将房屋出售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承诺在此期间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协商购房事宜。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同意对未来的合同进行协商,而不是最终签约。房屋认购协议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定金。但《解释》颁布后,《解释》第二条承认预约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屋认购协议属于预约,一方不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