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际居住,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行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如果单身申请,他必须年满18岁。

2.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供养的贫困人口。

3.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15年(含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年限)。如果单身申请,他必须年满18岁。

南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 .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4.户籍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 *申请人应根据以下情况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落户或提供居住证(武鸣区* * *户籍及申请人除外)(原件核查)。* * *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无需提供居住证,但需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核实。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开发区和园区内,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为园区内用人单位或职工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