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1。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1400元(含11400元),家庭财产指标人均数额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6倍(即68400元/人)的家庭。2.申请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无自有住房。3.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内实际居住和生活。4.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之间,存在赡养、扶养或者抚养的法律关系。但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不得再次参与申请。5、申请人家庭有违法生育行为,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