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农村安置房?

申请农村安置房的条件如下:

1.安置房申请人* * *同安住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安置房* * *及申请人未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安置房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 * *与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申请轮候安置房。申请安置房的程序如下:

(1)申请报名。一是安置房购买人携带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到街道办事处申请购买安置房,然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安置房所在街道办事处完成安置房登记申请。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安置房,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安置房视为无效;

(2)街道办事处经过摸底调查,对安置房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购买安置房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

(三)资格初审,区房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安置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安置房购买申请人;

(4)辖区内公示:区房改办将通过初步安置房申购申请人夫妻名单,在安置房所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安置房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告知安置房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符合购买安置房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出具购买住宅安置房申请表,并在安置房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计。各区房改办根据分配的销售指标,将申请人相关资料等额上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申请审核;

(6)审核发证,经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由当地房管局在《购买住宅安置房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发放《住宅安置房准购证》。

法律依据:《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市级安置房供应后,应优先保证申请安居工程的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按照房源公示、受理申请、条件审核、发放供应清单、签订买卖合同等程序,使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供应价格。市级安置房调剂给区县其他重大项目、旧城改造等项目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转移到其他区县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安置房的使用,由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屋转让使用须报区、县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