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申请缓征入伍的注意事项
Q1。在中国大陆上学的男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达到要求?
A.根据《兵役法实施法》第48条第3项,只有“经批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台商及其员工的子女”可以在中国大陆就读;因此,男孩要想在中国大陆合法上学而不犯妨碍兵役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获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台商及其员工的儿子。
2.必须在16,65438+2,31岁之前去大陆,且全部随父母在大陆生活。
3.16年至19年、18+0年三年间,超过两个月未回台,或父母超过两个月未回台。
4.16,65438+2,31岁之前去中国大陆,就读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注册的正规学历学校。回国一定是读了学士、硕士、博士。凡符合上述四项条件者,可比照适用服役年龄前出境学习,申请再出境的规定。
Q2。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女经批准在大陆投资,服役年限前在大陆就读,19周岁后“回台短期探亲”,申请离开大陆继续就读,应附哪些证明文件?以及向哪个机关申请?
A.台商及其员工子女经批准在中国大陆投资,年满65,438+09岁后回台探亲或休假者,得适用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离开大陆继续求学,但每次在台停留不得超过2个月,并请检具下列证明文件向环境管理局申请:
1,父亲或母亲在大陆工作过的证明和台商获准在大陆投资的证明。
2.父母在中国大陆的居住证明。
3.在中国大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注册的正规教育学校就读,攻读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4.本人及父母出入境日期证明。
此外,在中国大陆制作的文件,应由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或民间团体委托的机构验证(即两岸文件验证程序)。
Q3。父母是未被政府批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台商(员工)或中国大陆外资公司员工可以在中国大陆读书吗?
答:根据兵役法第48条第3项,只有“经批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台商及其雇员的子女”可以去中国大陆学习。如果父母在大陆工作,工作的公司是未经政府批准在大陆投资的台商设立的,或者是外商投资的公司,因为与现行规定不符,不能合法在大陆上学。
Q4。现役军人在未从国外回国前,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再次出境吗?另一名男性现役军人在被批准出境期间,如果按照其签字编号的顺序被列入征兵名单,回国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出境?
A.《退伍军人出境待遇办法》第六条规定,退伍军人在出境前,不得委托他人申请再次出境。所以,出境服兵役的男性,必须先回国,才能申请出境;退伍义务兵批准出境期间,按人数顺序应纳入征兵对象的,不能再按《退伍义务兵出境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允许其申请出境,因为回国后需要纳入最新的征兵阵营。
Q5。持外国护照在台湾原户籍拥有双重国籍的现役军人,可以持外国护照出入境吗?
A.《军人出境办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台湾原户籍具有双重国籍的军人,持中华民国护照出入境;持外国护照入境,依法仍应被征集的,限制出境。
Q6。男现役军人申请出境或延期回国时提交的外国证件是否需要我驻外单位验证或附中文翻译?
A.《退伍军人出境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退伍军人在国外制作的证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制作的证件的中外文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机构、驻港澳机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验证,在中国大陆制作的由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或民间团体委托的机构验证。
有关单位的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