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集体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地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上述征地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收区域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调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调整的征地综合地价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准,征地补偿按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实施;未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的,按新标准执行。一、征收区域综合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征地价格应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同地同价的原则。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一样的,不会因为征地目的和土地用途而有区别。

3.协调平衡的原则。征地价格不得低于当地原有征地补偿标准,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征地价格应当相互衔接。

4.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条例》,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征求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如何判断征地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1,法律理性。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减损和限制基本权利。因此,必须坚持合法、合法的原则,即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公共利益在各国立法中有三种表述方式,即一般规定、列举规定和概括列举相结合,其* * *性质必须具有“公共或公共相关使用”的内涵。此外,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也要符合比例原则,这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成本较低的方式达到征收目的,就没有必要征收征用。

2.公众利益。纵观各国的立法和行政实践,许多国家对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有着更广泛的理解。凡是符合国家建设需要和一般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是公共的,如国民卫生、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益事业、文物保护等。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受益者,而这种利益的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因此需要通过统一行动有组织地提供。政府是公共利益最大的、有组织的提供者,它运用公共权力征用土地,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服务。

3.公平的补偿。不劳而获。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要付出代价,从而导致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损害)或特殊牺牲(损害)。有损害就要有救济,特殊损害要给予特殊救济,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本质。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合法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和事先补偿,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体正义。与公正补偿和适当补偿相比,公平补偿可能更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权沟通的规律。先行赔偿体现了政府诚信和法律稳定的要求。

4.开放参与。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性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会严重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依法保障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如果在考虑土地和财产征收措施的必要性、公益性和补偿的公平性的过程中,利害关系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协商条件、参与决策和征求意见,这肯定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另一个基本内涵——程序正义和参与民主。

5.权力的限制。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容易导致官民关系紧张,特别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建设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除了将以公共利益为由行使公权力纳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的视野之外,更需要加强司法审查、上级监督、专项监督等国家权力监督,这就是“以权督权”的机制和判断标准。国内外行政诉讼实践证明,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和判断行政征收措施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6.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行使公权力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控制者都会滥用权力,因此需要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当一个公权力控制者以公共利益为由,减损、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然后通过监督机制判断所谓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就应该严格追究,可以追究他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让他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最具威慑力、普遍适用、自动适用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判断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长远生计。征地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该地区的综合地价确定。区域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征用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对农村村民房屋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对因征收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给予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房屋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