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程序与我们的日常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不能只听说,不知道怎么样。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与大家分享。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1.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由临床医学、法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相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二、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医疗事故鉴定可以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一定是最终依据)。三。医疗事故鉴定受理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家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所在的医学会已经受理;3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对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双方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付。卫生行政部门转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应当预交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一方支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报告后,应当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重新鉴定不收取鉴定费。以上是边肖整理的相关知识,但书面知识是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程序,要具体分析。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去相关机构进一步咨询了解。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在线咨询。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