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以及其他资金。?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五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日常管理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方法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监管水平。第二章采购形式和方式第七条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授权确定并公布。?第八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集中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应当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监察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条公开招标应当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取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种货物或者服务,且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应当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依法批准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除外。?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鼓励全市诚信企业和本地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采购数量、价格、规格和技术要求、资金来源构成、预计采购时间、交付或者完成时间等内容。?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审批采购预算、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并及时予以批复。?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由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熟悉采购项目的经济和技术要求,这些要求应当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本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项目特殊情况,当地政府专家库中相应专家不足或不适合参加评标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外国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标专家的,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由市财政部门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