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

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应当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评估:

谈判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布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审后,原评审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评审报告;如果评价结果没有变化,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复查。

总而言之:

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地产房屋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