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单位、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及相关单位。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主管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受市城管局委托,负责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起草年度养护招标计划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项目的登记;(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工作;(四)负责制定维修考核标准和方法,定期检查考核。第四条下列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市、区政府投资的1万平方米或年养护概算65438+万元的绿地工程(不含专类公园、苗圃);(二)已向社会招标并维护的项目。第五条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招标由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应为园林绿化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第六条投标人需要对园林绿化养护进行投标的,应当向市园林局申请项目登记。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登记: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确定接收单位,施工单位已满一年并通过整改验收;(2)工程所需的所有技术资料和图纸均已备齐;(3)招标项目已纳入年度维护计划;(四)维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第七条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邀请招标方式需事先经市园林局同意并报市城管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宁波城管网、宁波园林绿化网或者其他方式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招标信息,告知养护工程规模、相应条件、资质要求以及获取相关招标信息的方式。公开招标的,资格有效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信息,或者经市园林局同意后,报市城管局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是,应当将登记合格的投标人作为招标对象。当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企业超过规定的投标数量时,招标单位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投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维护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发出后,实际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园林绿化养护进行招标: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二)编制招标计划、方案和招标文件,并报市园林局审批;(三)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信息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四)对申请投标的投标人、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收取投标保证金;(六)成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标书;(九)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维修合同。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可以适当简化。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说明维修项目评标定标的主要内容、合同要素和原则。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收到招标文件的维修企业。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经市园林局审核并经市城管局批准后,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规则应当经市园林局审核并报市城管局批准后方可出售。第十一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为依据。第十二条维修项目评标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复合标或商务标的形式。第十三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露。标底一旦泄露,应重新开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追究责任方的相关责任。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绿化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参与投标的绿化施工企业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照维修工作量收取,最高不超过该维修项目维修资金的5%。存款可以是现金、支票、汇票等。第十六条投标人发现其投标有错误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正式函件补充和更正,否则无效。第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园林局和招标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场,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书,宣布各投标人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宣布最终的合理标底。第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效: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二)不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不完整的;(三)无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四)逾期交付的;(五)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事项。第十九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总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进入区招投标中心的项目,评标小组成员由区招投标中心从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评标专家组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项目,由市园林局从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评审专家组中随机抽取确定。园林绿化养护评标专家组成员不少于20人,由市园林局会同区城管局组建,并报市城管局备案。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第二十条开标至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一条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科学、合理的评审,并平行推荐中标候选单位。招标人根据评标专家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专家组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在宁波城管网和宁波园林绿化网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人。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园林局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一致,合同价应与投标价相等,并明确规定维护期为两年及相关违约责任。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就所承包的工程向招标人负责。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另行转让给他人。第二十四条中标人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抄送市园林局,按照候选中标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经批准后与市园林局签订合同。第二十五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其他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养护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养护监督考核小组,市养护检查小组由市园林局组建,每季度对各区园林绿化养护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区城管局成立区养护考核小组,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养护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每月考核不少于一次,考核结果报养护单位(抄报市园林局)。第二十七条各区应根据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情况,于每年6月5438+10月向市园林局申报下一年度绿地养护招标计划。维修招标方案应包括移交日期、面积、维修等级、位置、招标基准价等内容。市园林局根据各区申报计划进行初审,编制年度招标计划,报市城管局审批。市城管局统一下达年度绿化养护招标计划。市城管局将经批准的年度招投标计划纳入城管城市维护资金计划,并将涉及的维护资金划拨至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根据执行情况拨付至各区城管局。第二十八条纳入招标范围的绿地养护资金,根据甬财周期〔2002〕313号精神,即新招标绿地养护资金由市补助50%,区财政承担50%。第二十九条符合交付条件的绿地,自接收之时起至投标之时止的过渡期养护,由接管单位委托相关专业单位进行首次养护,并纳入考核范围,养护资金按中标价格结算。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应当实行招投标而未通过招投标直接指定养护单位,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市城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