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种类型的固定总价合同可调。

如何调整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

1.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建设工程数量或质量标准的变化。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不会只在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数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当事人就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部分,可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从各地具体操作的结果来看,大多要求先适用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结算。参照约定标准无法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结算。同时,在举证责任上,还要求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施工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建材价格或人工成本上涨过快。

除了工程量的变化,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的变化也是调整合同价格的常见原因之一。那么,当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该如何调整?

首先要考虑建筑材料或者人工费用的变化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如果变更仍停留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则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如果变更超出了合同中约定的风险类别或远远超出了一般市场风险,则承包商可以要求变更情况,并要求调整工程付款。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风险范围,我认为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7.3条的相关规定,即“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变动范围或幅度。没有约定的,按照第9.7.66649.00000000005条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调整后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差价调整法计算(具体方法见该条)。”或根据当地造价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作为调整依据。

此外,还要研究人工费或价格变化的时间是否在约定的工期内。如果变更发生在工期内,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如果发生在工期之外,则应研究工期延误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因一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建材供应时间延误的,此期间建材差价的施工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附上当地法院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双方约定对工程实行固定价格,且实际工程量较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加或减少。在确认固定价格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合同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然后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不作废合同,整个工程造价不应该再结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27.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为包干价的,合同有效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如果由于情况的变化,建筑材料价格急剧上涨,对承包人明显不利,承包人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建筑材料涨价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由承包方承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1.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工程设计变更为由要求调整工程价款。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实际工程量,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严格把握。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调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结算。参照约定标准无法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具体施工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固定总价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应该怎么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固定价格结算。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发生了明显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中对建材价格变动的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其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以在市场风险范围和程度以外酌情支持;具体数额可参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材料差价的处理意见,委托鉴定机构确定。

因一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建材供应时间延误的,此期间建材差价的施工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指引》的通知

1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固定价格,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变更了工程,承包人能证明增加的工程量不在合同规定的总价范围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数量的增减可以参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另行结算。不能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进行结算。主张调整的一方对合同约定的具体施工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合同中的工程量与变更后的工程量难以区分的。当事人一方申请对建设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鉴定结论应当计入固定总价所反映的下浮水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采用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工程量增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12.你能调整总价合同的数量和工程价格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且总承包范围明确的,可以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包合同范围不明确的,由主张调整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增减施工范围和工程量。应该怎么做?

合同规定工程价款以固定总价结算。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当事人主张增加或者减少建设范围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按合同结算;

(2)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量的增减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结算;不能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3)工程未完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比例的工程,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程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以就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委托鉴定。

主张增减工程量的一方,应当对增减工程量的存在、实际数量和价格承担举证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㈤情势变更原则能否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固定价格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成本上涨过快,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格或解除合同?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的增加未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上涨超出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化,如继续履行固定总价合同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显失公平,属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可以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3.在以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施工合同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严格执行。一方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结算的,不予支持。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合同对工程价款的调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具体施工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4.对于约定的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规定工程价款以固定总价结算,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如果明显不公平的不调整,他们可以在市场风险的范围和程度之外酌情支持。具体数额可参照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材料差价处理的意见,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因一方原因造成的建筑材料工期或供应时间的延误而导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由该方承担。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案例参考

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当阳市某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编号:(2017) E 05钟敏1180

“关于劳动力成本的增加。新泉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本案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签订的。根据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工程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本案涉及的东城明珠小区招标控制价编审时间为2012年5月,关于人工费调整的鄂文健[2012]85号文件尚未下发。根据招标文件,涉案工程于2012,116进行招标,于12,6开标。根据涉案工程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根据鄂建[2012]85号文,鉴于建设工程中的定额人工价格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属于政策变动范围,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也规定,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造价调整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本案双方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湖北省建设主管部门人工费调整文件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提高鹏程公司、新泉公司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齐芳与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某房地产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编号:(2015)万敏司终字第004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也规定了结算方式:本合同采用包干价,加修改、签证、工程钢材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钢材;价格以2010第七期巢湖信息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其他材料和消防器材不再调整。本条款为印刷字体,经修改、签证、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调整后的差价仍然有效,应予采纳。经鉴定机构鉴定,变更签证及材料差价费用为3452884元,安徽某公司提出的该部分费用未计入工程造价的上诉理由与合同不符,我院不予采纳。由于合同中约定除了变更签证和调整合同约定的钢材、骨料不良部分外,其余部分不予调整,故原审判决将定额人工费544745元调整为工程费用,由我院予以更正。我们支持安徽某公司提出的544745元固定人工费的调整不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诉求。涉案工程造价涉及变更签证,劣质钢材、混凝土材料由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毛病。安徽某公司关于涉案工程造价无需评估的诉求不能成立。综上,所涉及的工程造价为15103264元(11650380元+3452884元)。”

永安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编号:(2018)闽04钟敏1102

“劳动力价格差。虽然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人工费差价是否不能调整,但根据福建省闽建[2009]18号文件第五条“人工费按我厅在施工期间下达的人工费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我院认为人工费不在风险承包范围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差价调整到工程总造价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有约必守无约”的原则,人工费差额2765438元+0.083元应计入合同价款,法院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