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利雷特事件

1884年,一艘名为“Milliret”的船在风暴中沉没,船长达德利、大副斯蒂芬斯、船员布鲁克斯和勤杂工帕克等4名船员被迫逃上救生艇。此时帕克因为不听劝告,喝了海水,生命垂危。

吃完救生艇上所有的食物后,这四个人已经八天没吃东西了。漂流了19天,达德利船长建议抽签,谁抽到了就杀谁,以拯救剩下的人。机组成员布鲁克斯保持沉默。

后来,达德利队长决定杀死已经处于悬念状态的帕克。大副斯蒂芬斯同意了,于是达德利杀了帕克。完全没有反抗能力的帕克只能发出微弱的反抗声音:“为什么是我?”这三个人靠吃帕克的血和肉活了下来。达德利和布鲁克斯吃了大部分人肉,而斯蒂芬斯吃得很少。

终于在漂流的第20天,一艘德国船经过,3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达德利和大副斯蒂芬斯被控谋杀。最后,法官判定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有罪。

这个案子在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一方认为杀人是基本戒律,人命不可比较,应该定罪。另一方面,许多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重要,牺牲少数人的生命来拯救许多人的生命是正当的,应该被判无罪。

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那么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应该被定罪吗?这里的关键是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在法律上,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

在“米里利特”事件中,是否有必要牺牲一人换取三人的生命来设立紧急避难所?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比较,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紧急避险成立。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所以,本案的关键不是生命价值的比较,而是需要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如果忽视道德规则的引导,只在法律上比较功利的价值观,整个道德秩序可能会崩溃,社会也会崩溃。

本案中,法官最终认定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有罪的原因是,法官认为紧急避险制度不能适用于谋杀,因为生命不可比较。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拯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简单、最高尚的责任。

最后,法庭宣布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犯有谋杀罪,并处以绞刑。后来维多利亚女王宣布赦免,将死刑改为6个月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