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让员工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合法吗?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是违法的,应当公平公正地签订合同,霸王条款是不平等条款。因此,员工有权不签字。
法律分析
霸王条款是部分经营者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行业惯例,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从法律角度来说,霸王合同往往会对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这样的合同条款一般会被认定无效。双方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据此,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岗位。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这一法律,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项条款,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一条款看似无可厚非,但却成了雇主日后强迫员工自动辞职的霸王条款。由于霸王条款是生产者或经营者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减少或避免霸王条款就变成了规范和限制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的行为。拒绝霸王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订立合同时双方没有协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依照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