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渔港和渔港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印章》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香港章。第二条东澳渔港范围(附图):

1.水域:由潭角尾、乌江南端、江山北角、江山东角、观音组成的水域。

2.土地范围:

潭角尾至观音角水深30米的岸线。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渔港和渔港水域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进出渔港的船舶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渔港印章,按规定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管理。第五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标明船名(船号),禁止无证无号航行。第六条进出港口的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灯号和号型,加强经常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海浪损坏船艇。进港船舶按指定靠泊区顺序靠泊,按章显示灯号和号型,留有足够的船员值班,保证船舶随时可以操纵。

禁止舢板超载,夜间行驶时舢板应早显白光或手电筒,谨慎驾驶。第七条进出香港的船舶必须持有有关证件和证书(检查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申请出入境签证。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可拖航状态;

3.证件、证书不全或者失效,或者未标明船名(船号)的;

4.船舶非法载客;

5.未缴纳各种渔业税费的;

6.一般事故或污染事故尚未处理;

7.遇有恶劣天气和其他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的情形。第九条禁止在航道、港口、锚地从事捕捞和养殖生产,禁止在渔港水域设置妨碍安全航行的设施和进行妨碍安全航行的活动,已构成安全航行障碍的,渔港监督有权责令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限期清除。清除前,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及时向渔港监督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大小、形状、位置和深度。逾期不排除的,渔港监督有权强制排除,排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十条渔港应当配备导航、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在港船舶发生火灾、海难或其他灾害时,应服从渔港监督、公安部门的调度,并协助救援。

舢板作业和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做好安全防护。第十一条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条件,悬挂信号,经渔港监督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出港口、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第十二条保护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禁止在港区倾倒垃圾和排放废油、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有害物质。因船舶造成的渔港污染事件,由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水排放造成的渔港污染,由渔港监督部门协助当地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渔港应当配备回收处理船舶废油、含油污水、垃圾和生活污水的设施,防止渔业水域污染。

港区发生污染事故时,肇事者应及时向渔港监督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接受上述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船舶在渔港停泊、避风和装卸货物,不得损坏渔港设施设备,并向渔港监督报告损坏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渔港必须维护总体规划,渔港的美化和绿化应纳入规划实施。严禁在港区内搭建违章建筑、摆摊设点和集市贸易。对妨碍渔港规划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

确需在港区内建设的项目,应经渔港监督同意后,方可报市、县政府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水上和水下爆破项目),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保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爆破工程和有碍航行安全的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向渔港监督申报,并发布航行通告。第十六条出租渔业码头、仓库、装卸设施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渔港监督办理租赁手续,交纳租金。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报渔港监督批准,并缴纳岸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