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税是什么意思?
一、清代码头捐赠
九龙仓捐赠更名为九龙仓基金,在清政府时期由上海路管理。其收入一部分作为码头建设费用,另一部分用于弥补防卫局的工资。上海开埠后,将黄浦江西岸的一部分划作租界,在筹措的防务经费内,每年补助英国工业部14000两码头费;法国公安局10000两。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代海关税务部门捐赠并变更码头,分配码头位置:法租界、公共租界、石楠、浦东。捐赠控制办法:凡从外国接收进出口的货物,均由英法租界当局共享;从通商口岸进出口的货物,英法租界当局* * *拿一半,剩下的一半在扣除征款后送上海路核查。
二、民国码头捐赠
民国初,码头捐由江海关监管,转由财政部管理。民国11 (1922)年,经财政部批准,每年从码头捐赠中拨10,000元给浦东唐公局,由四委分配。上海市政府成立后,鉴于码头每年捐赠收入达80余万元,石楠、浦东码头商船捐赠收入也达40余万元,而江海关每年拨给市政府的收入仅为65438万元。经上海市政府与租界当局协商,上海市政府与江海关税务署于2010年4月28日订立12条款,该条款于1年5月生效,有效期为1年。规定凡从外国进口的货物,除货币外,均由江海关按中华民国二十年进口税则征收,进口税率为1%;所有出口到外国和贸易港口之间的货物都免除码头捐赠。码头捐赠按季发放,发放办法为:海关收取的码头捐赠总额的7.5%作为收取费用;停泊在公共租界码头的船舶的码头捐赠应分配给公共租界工业部;停泊在法租界码头的船舶的码头捐赠应分配给法租界公所;停泊在黄浦江中心的船只的码头捐赠按比例分配,上海市政府40%,公共租界工部40%,法租界公局20%;停泊在香港境内其他地方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码头捐赠分配给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政府和公共租界工商所商定,法租界公安局年收入为1.52万。如果按照规定的办法分配结果,法租界公安局收到的码头捐赠如果少于保证额,不足部分由上海市政府和公共租界工商所平均分配。另一方面,超过平阴年平均15万两的,超出部分由上海市政府和公共租界工部平均分配。上海市政府还必须每月向海关稽查处缴纳2000元。
21、12、10日,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税务部门同意合同继续有效,并新增发行复兴债券合同4份。在本期国债发行期间和全部发行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代海关收取的码头捐赠,由海关直接划拨给汇丰银行,用于支付公共债务本息;本合同及原合同在债券发行期间不得变更或解除。民国22年65438+2月31起,每年年底另行决定码头捐赠率及分配。本合同订立后,上海市政府委托利安洋行于21代其发行复兴债券,总面值600万元,利息7%。每半年抽签1次偿还本金,分20年偿还,以市政府到期的码头捐赠作为担保。从16到民国23年,码头捐了253万元。
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码头捐赠继续按原合同收取,其收入仍支付给利安洋行,用于偿还复兴债券本息。1934年9月至1938年4月,码头捐赠收入654.38+0832.88亿元,金圆券906.5438+0亿元。
三、日伪码头捐赠
伪上海市政府的码头捐赠有两种:第一种码头捐赠,开始被称为渡口捐赠。在吴淞渡口,负责的是日军特务部门的班主任堀川勉。民国27年,5438年6月+10月,吴淞派出所多名伪警察和吴淞自治会伪职员被派往吴淞渡口,向摆渡旅客收取摆渡捐款。在收集的捐款中,40%给了轮渡业主,60%给了税收。后来成立了伪宝山区政府办公室,接管渡口捐,改名为码头捐,码头捐按每吨装卸货物五毛钱向货船征收。民国28年6月,伪市财政局宝山区税务所接管了区公所征收的税款,继续按原办法征收码头捐款。不到半个月后,被驻守宝山区的日军班长和日本宪兵队介入,仍由伪宝山区公所作为区行政经费收取。第二种码头捐赠,日军占领上海后,海关收取的码头捐赠继续收取,收取的税款按原办法送交汇丰银行保管。平治·杨明公司在汇丰银行举行复兴债券公开抽奖,汇丰银行代其支付本金和利息。民国30年65438年2月8日珍珠港事件后,伪上海特别市财政局认为汇丰银行无法再管理终端捐款,于是通知汇丰银行将存款转至代表市国库的上海复兴银行。公债的还本付息也转到伪市财政局,码头捐赠仍由海关收取,还本付息后的盈余作为市国库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