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否中标?
公示期间,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如果在公示期结束前没有其他单位对公示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然后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根据中标公示结果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根据前期公示排名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评标办法》第1.4条规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而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或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的,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有资格中标。”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提前中标的前提条件是:
(1)第一投标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2)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招标人取消资格。
本案1号投标人C集成公司既没有主动放弃中标资格,也没有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而被招标人A国校取消中标资格。而是由财政局结合法律法规,根据案情直接否决了1号投标人C集成公司的投标。因此,丁安装公司依据招标文件《招标评标办法》第1.4条主张晋级中标,自然是没有根据的。
(二)寻求法律法规的支持
目前梳理出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四大法律法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剩余的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本条针对的是中标无效的情况。显然,它并没有强制招标人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而是对招标人采取了赋权设置,允许招标人自主决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在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1),(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或者经查证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排名第二的候选人才会有。但该条同时规定,招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综合研究这一条款,显然赋予了招标人选择权。也就是说,是否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是否重新招标,取决于招标人自己的决定,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只有在“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才能提升中标或者成交的候选人,即采购人可以根据评标报告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对中标或者成交的候选人进行排名,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同时,该条还规定,采购人可以“恢复政府采购活动”。该条还赋予了采购人选择是“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或中标人名单对下一个候选人进行排序”还是“重启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采购人应当采取的方式没有强制性规定。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0条(2004年第12号令)。财政部18)(我按财政部87号令已删除此条),当中标供应商因(1)不可抗力;(2)自身原因;如果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该条款使用了“可以”字样,明显赋予了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或其他因素进行决策的自由裁量权,而没有使用“必须”、“应当”等强制性词语。
本案所涉项目因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属于典型的政府采购项目,但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范围。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但不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第一中标人C集成公司并未“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但财政局将其作为废标处理。显然,该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60条也不能适用。而且2017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已经删除了这一条。
综上所述,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否决后,第二中标候选人不一定能晋升为中标人。关键在于项目自身的特点和招标人的自主选择。
第二,招标人有权决定重新招标。
经过对上述法律法规的梳理,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否决时,法律法规并不强制招标人从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后排名第二的其他中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相反,从零星规定来看,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重新招标或者从第二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此外,从理论上讲,根据“邀请报价”、“要约”、“承诺”等合同谈判和订立环节,招标人或采购人在为每个投标人或供应商提交“投标”要约时,可以不作承诺。一旦不答应,双方自然没有达成合同的可能。因此,招标人或采购人自始至终都有启动“重新招标”的主动权(笔者认为,当然,这种任意的、独立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其他法律后果,至少面临《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条款的适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或采购人不能随意选择。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都是严肃的商业行为。如果允许招标人或采购人“牵着鼻子走”投标人或供应商,并不会混淆一个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的“套”。对此,不仅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招标或采购项目本身也有现实而迫切的要求。
招标人或采购人是否有权重新招标,取决于重新招标是否有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
三、财政部门能否直接决定废标并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自然有权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工作。
本案中,由于C集成公司提供的内容虚假的投标文件获得了中标资格,区财政局自然有权认定该项目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
风险警告:
一、对于招标人或采购人
(一)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晋升以及晋升条件,避免内容上的含糊、歧义和歧义;
(2)在编制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时,明确规定废标申请的主体、条件和程序,避免事后亲家之间的理论较量;
(3)阐明如何解决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内容中的歧义或多重解释,以促进一致性。
第二,对于投标人或供应商
(一)对于行政复议、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事先做好程序论证和风险评估,做到有的放矢;
(二)透彻理解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避免误解和曲解。
预防措施:
一、对于招标人或采购人
(一)查找招标或采购项目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系统整理,熟悉政策法规内容,为制作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做好储备;
(二)特别是对新修订或新颁布的法规要系统学习,了解最新精神,找出新旧法规的差异,及时调整以前的“观点”和“做法”;
(3)聘请专业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避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或在衔接上出现不符之处,消除或减少被他人解读的可能性;
(4)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尽可能详细、系统,以利于项目的正常进行,减少过程中询问、疑问和疑惑的发生;
(五)涉及投标人或供应商提问等。,安排专业人士解答或处理,避免陷入程序或实体错误;
(六)对于比较困难或重大的问题,通过座谈会或专门小组开会沟通,寻求好的解决办法。
第二,对于投标人或供应商
(一)认真学习《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被指定的专业人员的权益有正当理由并受到质疑的;
(三)需要提起诉讼维权时,做好维权预案,尽量在开庭前模拟,做到有备无患;
(四)开庭前,形成完善的代理思路和代理文字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