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需要什么?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a)建立一个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规定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和评估交易的标准。

(三)确定受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至少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扩展数据:

基本程序

(1)采购预算及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科。

(2)采购审批: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和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方式——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选择代理机构:程序同公开招标。

(4)成立谈判小组。

(5)谈判文件的准备: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和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和评估交易的标准。

(6)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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