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5年以上;

2.申请人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在其他地方无住房。

不能申请公租房:

1.单身和离异申请者年龄在35岁以下。但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和社会救济孤儿除外;

2.离婚不到2年;

3、5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申请转移住房并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社会保障金的城镇居民被拆迁;

5.挂靠户口地址不存在或者不是住宅房屋;

6.拥有汽车或者驾驶机动车;

7、建设、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

8、资助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符合本市购房政策的,不得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单独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