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屋拆迁评估有哪些方法,对房屋拆迁评估有什么要求?
第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最有说服力,最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因为它能直接反映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较。根据贵阳市的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对房屋拆迁进行估价时,选取的参照物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者相近。参考对象交易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参考对象数量在3个以上,参考对象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为比较对象,在实际操作中,公共设施、公益用房、农村用房都是交易对象。
第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通过计算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估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第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对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进行估算,选择一个合适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并累加,从而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4.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是在开发完成后对估价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从而估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五、基准地价修正方法。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公布基准地价确定的区域内,通过调整估价对象所在地段的基准地价,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价格。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被拆迁房屋估价的要求: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应当由估价机构进行估价。需要由两个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协调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和参数选择,执行相同的标准。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与拆迁有利害关系或参与拆迁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拆迁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条
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查阅。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的目的表述为“评估房地产市场价格,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以上关于房屋拆迁评估的知识就说这么多。在此友情提醒: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工停业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装修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