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不好的鞋子退换货规则是什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予以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的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天后,消费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退货、更换、修理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订购的;
(2)新鲜易腐;
(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报刊投递。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其他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不属于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
(四)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对销售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九)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者依法应当保护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处罚的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