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修订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标准。

市发改委、司法局:

根据《青海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保护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服务健康发展,我们发布了1998《青海省公证服务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标准》(费[1998]166号)。原《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该金额〉的通知》(价费字〔98〕第166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司法厅

65438+2月65438+2022年3月

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保护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青海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并收取费用。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公证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向当事人收取的公证服务费用。

第四条公证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其他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公证机构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申请人提供便捷优质、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

第六条在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要求,办理公证所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翻译费、摄影、录音录像制作费等不属于公证服务费用的其他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第七条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对于需要当事人另行支付的费用,公证机构应当事先与当事人协商,并提供费用清单、合法票据和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票据和有效凭证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公证服务收费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时间收费和协商收费。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拍卖、抽签、公司会议、摇号等现场监督公证服务和证据保全公证服务;其他未纳入定价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和公证机构协商收取费用。

第九条申请人要求撤回受理的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承办公证的实际费用扣除预收的费用,余额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责任不能出具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费用应全部返还申请人;因公证员或者申请人的责任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根据责任大小退还申请人的部分费用;申请人因作伪证和提供虚假证据而未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交或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

对上述责任有异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条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酌情减免相关公证服务费。对于公益公证,可以减免公证服务费。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行业监督电话和价格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根据公证服务市场状况、价格水平和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和完善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机构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存在价格和公证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按其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物价局

通知》(贾青费字〔98〕166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法律行为的证据

(1)合同和协议的证明

1.按中标金额的比例分阶段累计收取。

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万元至500万元(含),按0.15%收取;

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按0.1%计;

5000万元至6543.8+0亿元(含),按0.05%收取;

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0%。

2.离婚证明、赡养、扶养、监护、劳动(劳动)、寄养、收养、出国留学、申报、担保、主张亲子关系等事项,每件收费200元。

受自然人委托,200元不涉及财产关系;300元涉及财产关系;涉及财产处置,谈判费。

3.证明夫妻(婚前)财产协议、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遗赠扶养协议、* *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为财产分割内容的,每件收取500元。

(二)继承、赠与和遗赠

1.非不动产的继承、赠与、遗赠证明,按照受益比例分段累计。

受益金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含),按0.8%收取;

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含),按0.5%收取;

1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1%。

单方赠与或捐赠的证明,减半收取。

2.公证处办理房地产继承、遗赠和赠与时,应当按照房地产的面积或者价值,选择计算较低者作为估价标准。单套住宅不动产公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54.38+0万元,同时分别申请不动产和非不动产的继承、赠与、遗赠公证。

(1)按房产面积计价,具体收费方式为:

西宁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

其他市(州)每平方米收取40元。

(2)根据受益比例,具体收费方法为:

受益金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5%收取;

50万元至200万元(含),按0.4%收取;

200万元至500万元(含),按0.3%征收;

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含),按0.2%收取;

1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1%。

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行市场价格的收益的,收益参照当地房产、土地部门公布的基准房价、基准地价。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认定。

(3)申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参照认证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在按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金额的基础上加收20%。(四)证明遗嘱:涉案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每件300元;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每件700元。拍照、录音、刻录光盘、冲洗照片等不另收费。在证明遗嘱的过程中。

(五)证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的公证。,一个工作日收取1500元,不足一个工作日收取;证明抽签、抽签、会议、订立章程、销毁物品、比赛等现场监督公证。,每件收取1500元。涉及复杂的现场监理,费用可协商(复杂的现场监理公证可协商。复杂的情况包括:公证员需要多次到场或来回进行监督;涉及其他行业的专业技术援助;恶劣或危险的工作环境;土地招标、拍卖、悬挂等。).

第二,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出生、存活、死亡、身份、曾用名、居住地、经历、学历、国籍、职务、技术职称、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纳税状况、健康状况、指纹、遗失证件、个人收入、无(现有)犯罪记录等证明。,每个200元。

(二)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事实赡养、因继承而产生的亲属关系、票据拒收、无档案记载等。,每个300元。

(3)证据保全(包括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物证、图像、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财产清单、清算和评估等。)按时间计费,两小时内每件收费1,000元;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1,000元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计费时间从公证员进场开始工作时算起。出门包括旅行时间,可以分段累计;邮件投递减半;复杂保全证据的公证可以协商(复杂情况包括:需要公证员多次到场或者来回进行证据保全工作;涉及其他行业的专业技术援助;恶劣或危险的工作环境等。).

三。证明法律重要性的文件

(1)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许可证明,每份500元。知识产权转让和使用的合同(协议)参照合同(协议)收费标准收费。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保证书、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证明,每份500元。

(三)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章、日期以及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节本、译本与原件一致的,每份200元。

(4)当事人在办理涉外公证时要求证明公证书译文与原件一致的,按照公证书副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标准减半收取费用。

四、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

(一)抵押登记,登记金额为654.38+万元(含),每笔654.38+万元;654.38+万元至654.38+0万元(含),每笔200元;1万元至300万元(含),各300元;300万元至500万元(含),各500元;500万元以上的,每份700元。

(2)代管公证按中标金额的0.3%收取,最低收费200元。代申请人缴纳的保管费另行收取。

(三)保管遗嘱、文件、票据、凭证、物品、有价证券等。与公证事项有关,且每件每年按30元收取,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注册、认证,每次80元。

(5)撰写公证相关法律文书:每份合同(协议)收费300元,其他文书收费100元。修改法律文书,每件50元。

五、作为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上门办证、验证、零接触办证等未纳入收费标准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与公证处协商收取费用。

六、公证书副本费,每份10元,有译文的另加10元。

七、费用减免

(一)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公证服务,公证服务费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二)与领取抚恤金、劳动报酬、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首次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四)其他应当减免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