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自焚危害公共安全的邪教成员定罪处罚?

邪教组织成员自焚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邪教是指假借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成立,神化首要分子,迷惑、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制造、行走迷信邪说,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多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通常有一个自称具有超自然力量的开明领袖,以秘密结社的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敛财为目的。

邪教组织出现的原因如下:

1.宗教信仰的异化。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同的宗教回应着社会不同的信仰需求或精神需求。人总是希望在精神上有一个安静的天堂,有一个发泄和倾诉的精神场所。传统宗教基本能满足人的精神要求,但信仰传统宗教的境界让人感觉遥不可及。同时,很多人缺乏宗教知识,分不清邪教的本质和危害。邪教组织正是利用了人们在信仰上的功利心理,冒用宗教的名义,编造歪理邪说,把有宗教需求但没有基本宗教知识的人骗进“邪教王国”。这是邪教产生的社会需求基础;

2.封建迷信的遗毒。许多国家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时期,封建迷信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传播广泛,表现形式多样。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请神降仙、占卜、抽签、占卜、解梦、择日、驱鬼、许愿、相面、算命等迷信思想很难在短时间内根除,很容易被邪教组织利用。这是邪教的思想认识和社会心理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击破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击破水、爆炸以及以危险方法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